办公共函〔2012〕442号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报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
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和
“文化共享之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文化惠民工程。10年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文化共享工程各级中心和基层服务点广大干部员工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积极采用各种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以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为原则,以覆盖广泛、传输快捷、资源丰富、服务优质为目标,在传播优秀文化、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丰富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成绩,涌现了一批创新进取、勤勉敬业、扎实工作、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
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激励广大工程建设者进一步努力工作,推动“十二五”时期文化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文化部决定开展“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和“文化共享之星”评选活动。现印发评选工作方案(见附件),请各地据此开展评选工作。
本次评选活动是促进文化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确保评选工作的顺利完成。
联系方式:
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图书馆处
联 系 人:韩 沫
联系电话:010-59881732
传 真:010-59881776
电子邮件:whb1732@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联 系 人:徐小芳、范 雪
联系电话:10-88003051、88003057
传 真:010-68475713
电子邮件:peixun@ndcn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文津街7号临琼楼
邮 编:100034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和“文化共享之星”评选工作方案
文化部办公厅
2012年8月24日
附件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
阅览室示范点”和“文化共享之星”评选工作方案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项文化惠民工程,十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成效显著,在服务基层、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了突出作用,涌现了一批创新进取、勤勉敬业、扎实工作、业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激励广大工程建设者进一步努力工作,推动“十二五”时期文化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开展本次评选活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推动文化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好中选优,确保评选工作的先进性和典型性。
二、评选范围与标准
(一)“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评选范围为:文化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含已建公共电子阅览室的县级文化馆)、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点和公共电子阅览室。符合评选标准的合作共建单位也可参评。
数量:每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8-10个。其中,县级支中心、县级文化馆数量不超过30%。
(二)“文化共享之星”评选范围为:文化共享工程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服务点专兼职工作人员。
数量:32名,每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1名。
(三)评选标准
(见附件1)
三、评选方式
(一)各省(区、市)文化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组织本地区的评选工作,按照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提出推荐名单,并于2012年9月20日之前将推荐材料提交管理中心。
(二)各地需要报送的材料如下:
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推荐表》(附件2)和《“文化共享之星”推荐表》(附件3),每份材料一式3份,同时以省(区、市)文化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为单位,填写报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和“文化共享之星”汇总表》(附件4)。报送的评选材料应实事求是,重点突出,1500字左右。
2.报送“文化共享之星”评选表时,需提供本人近期工作彩色照片一张(分辨率不低于350dpi)。
3. 报送的每个“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应提供4-5分钟的视频资料,每位“文化共享之星”提供3-4分钟的视频资料(附件5)。
请将上述报表印刷版连同存有表格电子版以及照片、视频的光盘,一并邮寄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三)主办单位确定的建议名单,将在文化共享工程网站和相关媒体公示,经公示后最终确定评选名单。
四、奖励形式
向每个“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授牌,向每位“文化共享之星”颁发奖杯和证书。
五、宣传推广
在开展评选活动中,要同步做好宣传、推介工作,积极争取各种媒体的支持,加大新闻报道的力度,充分发挥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联动优势,广泛宣传评选活动的意义和作用,把评选过程作为树立典型、鼓舞整体的过程,达到发扬成绩,激励先进,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目的。
(一)网络宣传:管理中心将在文化共享工程网站设置评选活动专栏,及时宣传报道。各地也应通过本地文化共享工程网站等宣传报道本地评选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微博、手机报等形式宣传报道。
(二)纸媒宣传:主办单位将通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文化报》等,展示各示范点和“文化共享之星”风采。各地也应积极在本地报纸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内容。
(三)其他宣传: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本地有线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等进行报道;可通过本单位的宣传广告栏、电子显示屏等途径广泛宣传。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评选活动是促进文化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认真开展和完成好评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要认真依据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开展评选推荐工作,严格遵守评选工作纪律。对在评选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经查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和“文化共享之星”评选标准
2.《“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推荐表》
3.《“文化共享之星”推荐表》
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和“文化共享之星”汇总表》
5.“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示范点”和“文化共享之星”视频制作要求
附件1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
阅览室示范点评选标准
一、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文化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基层作用,服务效益显著。
二、遵守文化部制定的《公共电子阅览室管理规范(试行)》,采用各种新方法、新手段、新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且特色突出的数字文化服务。主动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提供数字文化服务,开展面向农民工的技能与文化培训。形成基层群众普遍欢迎的品牌活动。
三、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在显著位置悬墙,文化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标识规范,管理措施到位。软硬件配置不低于文化部制定的相关标准,且各应用系统和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四、县、乡镇(街道)、社区基层服务点(公共电子阅览室)有专人负责服务和设备运行,村基层服务点有兼职人员负责服务和设备运行。专兼职人员素质良好,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五、运行维护经费不低于文化部规定的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经费标准以及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标准,街道、社区基层点(公共电子阅览室)运行经费保障有力。
“文化共享之星”评选标准
一、遵纪守法,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身文化共享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工作成绩显著。
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专项技能,熟练使用相关软硬件,成为工程建设与服务的行家里手。
三、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因地制宜,广泛合作,在基层服务、资源建设、技术应用、组织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团结同志,乐于助人,廉洁奉公,勇于奉献,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好。
五、从事文化共享工程工作3年以上。
附件2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
阅览室示范点”推荐表
单位名称
推荐单位
填报日期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是评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示范点”报表。
二、本表用钢笔或打印填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打印填写使用四号仿宋体;数字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三、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职务等应准确填写;所在单位应填写全称;推荐单位一栏填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四、主要先进事迹要求重点突出;字数1500字左右,可另行附页。
五、此表上报需一式3份,附页规格为国际标准A4型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