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湖南省级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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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机构名称与标牌的通知

2007-07-21 09: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建设管理中心:

   根据《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建立和完善以国家中心、省级分中心、市县支中心、社区和乡镇、村基层服务点为主体的四级服务体系”的要求,现将有关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各级机构的名称与标牌内容规范如下:

一、名称

1、省级分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文化共享工程省级分中心。

2、支中心。

地(市、盟、州)、县(市、区、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团)设立文化共享工程支中心。

3、基层服务点。

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二、标牌

(一)材质:采用银灰色底的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制作。

(二)规格:宽600mm,高400mm。

(三)文化共享工程标识颜色:蓝色90 M 10 Y50 K20;橙色Y100 M60;

(四)字体:文字使用红色。第一排为“宋黑”字体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第二排为“隶书”字体分别为“XX省级分中心”、“支中心”、“基层服务点”。

(五)规范的标牌样式可从文化共享工程网站“社文处长专栏”下载。

特此通知。

 

 

 

                2007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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