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强"共享工程"的组织、管理,根据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省文化厅印发的《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工程"是一项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整合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各类文化信息资源,通过通讯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遵循公益性为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共享工程"按照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据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对我省"共享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和资源建设协调委员会。在湖南图书馆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湖南中心。 第六条 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宏观规划工程的建设方向; (二)协调与有关厅局及文化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 "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其职责是: 1、组织起草建设规划和编制实施方案; 2、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制定省级中心的章程,监督省级中心的运行; 5、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协调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指导资源建设; (二)负责文化艺术资源建设的选题、实施与协调,协商解决好知识产权问题。 第八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湖南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设计和实施"共享工程"的总体技术方案,编制经费预算草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推广工作; (三)负责文化信息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设计和分步实施,并负责资源库的管理; (四)负责指导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的业务建设,包括技术指导、资源建设、人员培训、服务指导等; (五)负责湖南中心与国家中心、各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之间数字资源的同步与更新,以及保障"共享工程"系统正常运转的各项工作; (六)根据"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具体项目的实施细则,负责项目质量把关和验收工作; (七)完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成立相应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本地的"共享工程"工作。同时,根据各自条件分别在市、州、县(市、区)、乡镇、社区建立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须向省"共享工程"领导小组报送本地"共享工程"工作方案,县级"共享工程"工作方案须由市(州)文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各地报送的"共享工程"工作方案经省"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论证确认后,由湖南中心与各地基层分中心、基层网点签订实施协议。要求建立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的文化单位应提供有当地文化、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申请报告,并落实资金;要求建立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的非文化系统的单位(或机构)应提供有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的申请报告,并自行购置所需设备。 第十一条 按照要求完成基本建设的各级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应向省"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并填写验收申报表(表格附后),由"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验收。
第三章 资源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共享工程"资源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宏观协调,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湖南中心和各基层分中心、基层网点在资源建设中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著作者和制作者的权益。 第十四条 湖南中心和各基层分中心、基层网点在资源建设中应紧密结合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的特点,重点建设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 湖南中心制作的数字资源,可以整合到国家中心的资源库中,实行集中发送服务,也可以存放在湖南中心的数据库中,采取分布式服务。
第四章 湖南中心、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的管理
第十六条 湖南中心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局域网主干通讯能力不低于1000MB; (二)对外网络接口不低于10MB; (三)局域网工作站总数不少于100台; (四)配置专用服务器的确盘容量不少于2TB; (五)配置有专职技术人员与资源加工人员; (六)设备条件可支持200个以上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的建设。 第十七条 湖南中心负责本省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负责本省网络运行的维护,指导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的建设,培训基层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基层分中心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局域网主干通讯能力不低于100MB; (二)对外网络接口不低于2MB; (三)局域网工作站不少于20台; (四)可供资源发布和多媒体点播的专用服务器,硬盘容量不少于500GB; (五)配有专职的技术、维护人员。 第十九条 基层网点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局域网条件的基层网点: 1、局域网主干通讯能力不低于100MB; 2、对外网络接口不低于2MB; 3、局域网工作站不少于10台; 4、可供资源发布和多媒体点播的专用服务器,硬盘容量不少于200GB; 5、配有专职的技术、维护人员。 (二)单机系统的基层网点: 1、可供资源发布和多媒体点播的专用服务器,硬盘容量不少于200GB; 2、数字投影仪一套; 3、卫星接收设备一套或网络设备一套; 4、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各市、州的基层分中心在湖南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市、州内文化信息资源的建设与服务,负责本市、州网络运行的维护,指导基层网点的建设并协助培训其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主要设在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等各级各类文化设施内,应当有专门的服务场所和设备,应保证阅读书、报、刊和文化娱乐动静分开。 第二十二条 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同时负责监督和制止制作、查阅、传播、复制有害信息和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专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中心和基层网点要建立用户用机登记制度,对用户名称、证件代码、用机起止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服务系统必须具备完善的日志文件管理功能,日志文件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第五章 信息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中心和基层网点均应在局域网范围内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化信息服务。可根据不同用户对象、不同时间或季节合理安排活动项目,以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共享工程"网上资源。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中心和基层网点要加强对用户的管理,要在室内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的规章制度,并明确规定用户不得有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不得利用各中心和基层网点的设备和场所上网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传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服务效果显著、资源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经省"共享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湖南中心评选,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基层分中心和基层网点如果无特殊情况而不正常开展活动或有与"共享工程"服务宗旨相违背的行为,一经发现,将酌情予以通报批评或停止提供资源、收回补助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南省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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