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文社[2006]138号
长沙市、衡阳市文化局:
根据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关于“发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村基层服务点,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文化共享工程的指示,实现“在2010年以前,基本完成全国大部分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基层中心的建设,并在有条件的村文化室建立基层服务点”的目标,文化部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建设工作,我省有长沙、望城、浏阳、宁乡、衡山五县被列入全国试点县,现将此项工作有关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文化部对试点县建设的要求
(一)当地党委政府领导重视,基层文化工作基础较好,县、乡、村三级文化工作网络健全,有符合开展文化共享工程工作的设施场所;
(二)按标准建好文化共享工程县级分中心,所有乡镇建有基层中心,10%以上的行政村建有基层服务点。有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三)县级分中心原则上建在县级图书馆,乡镇基层中心建在文化站或文化中心,村服务点建在村文化室;
(四)县级分中心和乡镇基层中心应有服务器、一定数量的计算机终端、投影仪和卫星接收设备,村基层服务点的设施可分为有服务器、投影仪和卫星接收设备,或有计算机终端,或有电视机和影碟播放机三种配置;
(五)县级分中心和乡镇基层中心、村服务点日常运行经费和网络费用等得到保障。
二、县级分中心乡镇基层中心、村服务点建设的资金来源和保障
(一)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县县级分中心建成约需投资70万元,其中国家财政补助投入40万元,要求县财政一次性配套投入30万元,并需要县财政从次年(2007年度)起,每年度拨给县分中心运转经费不少于2万元。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和试点县配套资金,由省文化厅与试点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保证书。
(二)乡镇基层中心、村服务点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解决。
(三)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工程的阵地和设施。
三、试点工作的阶段时间划分(见《试点工作方案》)
四、工作要求
(一)市、县文化局要把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并当作文化工作,特别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
(二)市、县文化局,市、县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要主动找党委政府汇报,申请和落实好配套资金和运转经费。
(三)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按时、按标准抓好落实。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